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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服务
商标争议服务
发表于 2021/6/24 15:21:04 浏览:
文章导读:

一、 商标驳回复审

商标申请经商标局审查,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进行公告;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商标予以驳回或部分驳回。在商标局审查阶段,审查重点是商标的合法性、显著性、在先性,并不考虑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在先权利的使用情况等。因此,在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条件的判断上,存在错误发生的可能。为了提高商标审查的质量,保障商标申请人的利益,《商标法》设置了驳回复审的救济程序。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 商标撤三申请/答辩

1. 商标撤三申请

一、 商标驳回复审

商标申请经商标局审查,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进行公告;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商标予以驳回或部分驳回。在商标局审查阶段,审查重点是商标的合法性、显著性、在先性,并不考虑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在先权利的使用情况等。因此,在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条件的判断上,存在错误发生的可能。为了提高商标审查的质量,保障商标申请人的利益,《商标法》设置了驳回复审的救济程序。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 商标撤三申请/答辩

1. 商标撤三申请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若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为避免商标资源的浪费,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提起的商标撤销,可选择申请撤销全部核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也可申请撤销部分核定商品或服务项目。

2. 商标撤三答辩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而提起的撤销申请,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三、商标异议申请/答辩

1.商标异议申请

已初步审定的商标进入公告期,公告期为三个月。异议是指在公告期内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请求商标局对被异议的商标作出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

  设定异议程序的目的在于提供商标审查工作的准确性,弥补审查阶段的信息不完整性,通过异议程序,给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纠正初步审定可能发生的错误。

3. 商标异议答辩

为了维护被异议人的正当权益,使商标局充分了解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情况,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局发送的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可进行答辩。如需递交补充证据,则需要在答辩书递交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补充材料。被异议人的答辩非必经程序,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四、商标无效宣告/答辩

1.商标无效宣告

商标的无效宣告,即申请人认为已核准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请求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程序。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商标宣告无效或者商标维持的裁定、决定。

2.商标无效宣告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有关当事人应当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

 

五、商标不予注册复审

不予注册复审,即被异议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商标局审查后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被异议人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的复审。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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