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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复审与诉讼
专利无效复审与诉讼
发表于 2021/6/24 15:44:44 浏览:
文章导读:

专利无效宣告代理

专利权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并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公告的专利无效。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应递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据一式二份,申请书应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一、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

专利无效宣告代理

专利权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并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公告的专利无效。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应递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据一式二份,申请书应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一、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

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

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简要;

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

7)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8)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9)分案申请的文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0)发明专利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得益;

11)不属于专利权授权的范围,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五的规定。[1]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示,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受理后,申请人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还可以补充﹑修改﹑增加证据,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间外提供新的证据或对原提供的证据作修改﹑补充的,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可不予考虑。

 

二、专利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

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以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按照上述规定,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

由此可以看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对于专利申请人来讲,务必要作好申请专利的前期工作,比如专利文献的查询、查新、市场调查等。

 

三、《专利审查指南》中针对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规定

(一)修改的原则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书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外观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二)修改方式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三)修改的时机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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